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4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頂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聲沒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總淨重共肆點伍零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袋(驗餘總淨重共叁點捌捌貳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頂炘先於民國96年7月1日晚間11時4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巷○○號前,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聲請書誤為1包);另又於97年4月20日下午3時許,在臺北市○○區○○路○○○巷○○號前,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員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袋(聲請書誤為1包)。被告因上揭二案經強制戒治期滿,經檢察官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戒毒偵字第126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惟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被告因該案而遭查扣之疑似毒品物品各為2包及6袋,經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該2包係於96年7月1日查扣,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共4.50公克,此有該局96年7月13日北市鑑毒字第606號鑑驗通知書可查,聲請書就此部分誤為「1包淨重4.46公克」;另6袋係於97年4月20日查扣,則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共3.8823公克,此有該中心97年
5月5日航藥鑑字第0972335號鑑定書可佐,聲請書就此部分亦誤為「1包淨重3.9公克」)。從而,聲請意旨以該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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