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17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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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172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非訟代理人 陳進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霸溢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之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4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本件債權人因將債務人 蔡長傑 誤繕為 蔡長興 ,聲請裁定准予更正等語。經查本件支付命令關於當事人之姓名係據債權人之聲請,當事人之姓名涉及是否為同一主體之判斷,上開姓名誤繕非屬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債務人姓名,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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