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8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品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品達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黃品達犯竊盜及強盜等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日期│││││├───────┼─────┤│││││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98年9月│臺灣高等法院│100.01.27││││9月│中旬至同├───────┼─────┤││││年9月26│99年度上訴字第│同上│││││日│3379號││├──┼──────┼────┼────┼───────┼─────┤│2│同上│有期徒刑│於編號1│同上│同上││││9月│犯罪後至├───────┼─────┤││││98年10月│同上│同上│││││5日│││├──┼──────┼────┼────┼───────┼─────┤│3│強盜│有期徒刑│98年9月│同上│100.01.27││││8年4月│20日某時├───────┼─────┤││││至同年10│同上│100.03.01│││││月6日下│││││││午許│││├──┼──────┼────┼────┼───────┼─────┤│4│強盜│有期徒刑│98年11月│本院│100.03.18││││5年│27日前數├───────┼─────┤││││日某時│99年度訴字第60│100.04.06││││││1、831、1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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