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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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原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 李文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蔡建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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