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685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亦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孟玲 間因105年度訴字第368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