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淑媛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美國運通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曜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相對人即債權人 劉月真 相對人即債權人 廖順寬 相對人即債權人 莊惠群 相對人即債權人 柯約瑟 代理人 張振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及處分方式如下:㈠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1930建號建
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巷○號14樓之7,下稱系爭不動產),債務人主張系爭不動產因購買預售屋時,經建商良美建設公司設定高額擔保借款新臺幣(下同)6億餘元後,將款項捲走惡意倒閉,是本院認定系爭不動產現值遠低於抵押債權,無處分實益;嗣系爭不動產於清算程序中,經抵押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聲請拍賣抵押物,由臺南地院以105年度司執字第7985號強制執行案件拍定,並已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人,而依據臺南地院民國106年6月27日所製作分配表(於106年8月1日實施分配),拍賣所得尚不足清償第一順位抵押債權,無可發還債務人之款項,是本件清算程序就系爭不動產確無可得分配之金額,以上有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臺南地院105年度司執字第7985號權利移轉證書及分配表、本院電話紀錄(上開分配表已確定)在卷足憑。
㈡機車一輛及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機
車出廠逾23年,幾無殘值,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爰不予處份;另南山人壽保單均已停效無可得領取之解約金,以上有機車行照影本、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附卷可憑。
㈢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台灣塑膠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堤維西)、陽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祥建設)、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平洋房屋)等股票,經查,上開股票中寶祥建設股票因下市已無殘值,而太平洋房屋股票有400股,但為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無法預估現值且僅能以動產方式變價,本院認寶祥建設及太平洋房屋股票變價所得應不足以負擔鑑價費用與拍賣費用,故不予處分。另查,陽信銀行股票僅有49股,雖亦為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但零股市值每股為
6.8元,經債務人提出相當金額333元。再查,堤維西股票經債務人自行變價所得為44,723元;復查,台塑股票與國泰人壽股票因部分遺失,經債務人自行掛失聲請補發後,台塑股票變價所得及股利共計97,659元,國泰人壽股票變價所得與股利共計72,428元,以上有債務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集保資料、債務人存摺影本、現金股利領取單、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97號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326號裁定、債務人證卷帳戶交易明細等附卷足稽。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僅有股票,上開股票變價所得及股利共計215,143元,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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