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更(一)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更(一)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更㈠字第4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蔡鴻昌選任辯護人王東山律師
許富雄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和成 指定辯護人 林傳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鴻昌、陳和成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鴻昌、陳和成前經本院認涉犯共同殺人等罪,均犯罪嫌疑重大,並經本院上訴審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28年,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認被告有畏罪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14日執行羈押,至102年6月13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2年5月22日訊問後,認被告蔡鴻昌、陳和成犯罪嫌疑重大,其等所涉共同殺人、共同殺人未遂等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本院上訴審判處重刑,基於重罪被告畏罪避刑之考量,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等人之必要,被告蔡鴻昌、陳和成應自102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江振義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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