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47號原告 白坤城 被告 羅俊騰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又本件同案被告 翟孝勇 業經本院於102年3月25日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因該裁定漏列被告羅俊騰,爰補充裁定如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劉淑玲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