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2號聲請人 陳再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 莊財春 等人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表明原判決遺漏 莊財發 繼承人 陳素華 、 莊素月 、 陳秀蘭 、 莊美玉 等人而請求更正判決云云。然聲請人所列關於莊財春繼承人陳素華、莊素月、陳秀蘭、莊美玉等人並非本件判決之當事人,縱有遺漏亦非屬判決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更正判決,與前述規定不合,自不應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