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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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812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蔡鴻昌選任辯護人王東山律師
許富雄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和成 選任辯護人 李詩皓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801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鴻昌、陳和成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鴻昌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另被告陳和成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等,嫌疑重大,且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3月13日執行羈押,並自101年6月13日起延長羈押,而2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01年8月12日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被告2人之必要,均應自民國101年8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潘翠雪法官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