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680號聲請人 徐梓蓉 相對人鴻中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徐鴻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中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即徐鴻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為何,如僅係鴻中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併請增列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依台端所提之本票形式觀之發票人應僅為鴻中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而另徐鴻耀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相對人鴻中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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