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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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簡上字第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5號上訴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李益甄 律師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5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漏列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記載之部分,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張訓嘉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張季芬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謝廉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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