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慶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慶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洪慶輝因違反森林法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洪慶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併科新臺幣19450元│併科新臺幣69902元││├────────┼─────────┼─────────┼─────────┤│犯罪日期│101.03.31│104.04.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274號│字第9623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101年度豐簡字第355│101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號│2017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9.10│102.02.27││├─┼──────┼─────────┼─────────┼─────────┤││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102年度豐簡字第355│101年度上訴字第│││判│案號│號│201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10.08│102.03.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部分均不得││?│之案件│得社會勞動│易科罰金及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緝字第964號(執行中│緝字第964號(執行中││││)│,刑期至10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