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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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96號異議人一零三金文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展昀 異議人因債權人 莊玉燕 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2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3年1月27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並於民國103年2月17日確定,異議人遲至民國103年3月4日始提出異議,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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