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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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7號聲請人許加土相對人 楊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丙○○為本件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乙○之子。相對人於10年前開始出現記憶力缺損及自我照顧功能下降,8年前需要他人協助洗澡,1年多前開始無法表達需求,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提起本件聲請,請求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如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無意思能力,且有為保護其利益之必要,法院得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甚明。次按,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亦有同法第16條第
1項規定可參。
三、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乙○因失智症、及重度殘障,經本院會同受囑託之金門醫院為訊問、精神鑑定時,相對人有嗜睡、叫喚沒有反應,大部分時間臥床,大小便失禁,坐立困難,嘴巴無法緊閉會流口水等情,有訊問筆錄、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為保護相對人之利益,認有另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自應依上揭規定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再經本院審酌金門地區為離島,金門縣社會處承辦人員丙○○,且具知識與專業能力,選任其為本件程序監理人,足認為適當之人選,茲依上揭規定,選任丙○○為本件程序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珈禎以上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顏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