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7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7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志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3912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洪志國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共貳包(含包裝袋共貳個,驗餘淨重共計零點捌貳伍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
一、洪志國明知四氫大麻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自民國101年5、6月間某日(起訴書誤載為101年10月間某日),在臺中市○○路與大雅路交岔路口其所駕駛之車輛內,收受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綽號「 阿華 」之成年友人所寄放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煙草2包(驗前淨重共計0.9962公克,驗餘淨重共計0.8258公克),而自斯時起非法持有之。嗣於102年1月23日上午11時5分許,經員警徵得洪志國同意,前往洪志國當時位於臺中市○○區○○○路○段○○○○號10樓之28之居所執行搜索,扣得前開洪志國非法持有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煙草2包,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部地區巡防局彰化機動查緝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承辦員警102年10月31日職務報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附卷可稽,復有被告所持有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煙草2包扣案可佐;又該2包煙草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乙情,亦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證。又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其係於101年底經友人告知而知該2包煙草為大麻毒品云云(見本院卷第41頁反面)。然查,被告所非法持有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物,既均以透明夾鍊袋分裝,有該2包扣案物之照片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0頁;偵卷第29頁),一望即知為煙草。另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阿華』當時是說他要去找人,他怕帶這個東西會有責任,所以就寄放在我車上,他叫我先離開,阿華當時的意思是放在我這邊」等語(見本院卷第41頁)。則「阿華」交該2包扣案物予被告時,被告既已知該2包物品為煙草,並非不明粉末,又以透明夾鍊袋少量分裝,且持有會有刑責,應已知該2包煙草為法律所列管禁止持有之四氫大麻酚煙草。是因認被告自「阿華」處收受該2包扣案物時起,已有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併此敘明。綜上所述,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四氫大麻酚為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竟非法持有之,實應給予相當之非難;兼衡其尚仍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持有前揭第二級毒品之數量非多、時間非短;暨審酌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警卷第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煙草,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驗前淨重共計0.9962公克,驗餘淨重共計0.8258公克),已如前述,而包裝該等毒品用之包裝袋,係包裝該等毒品而與該毒品難以析離,自應認屬查獲之毒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參照),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此2項扣案物鑑驗耗損者,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7所示之物,經查皆與本案並無關聯,自均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瑋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扣押物│數量││號│││├─┼─────────────────────┼──┤│1│煙草│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驗前淨重0.8234公克,驗餘淨重0.7464公克)││├─┼─────────────────────┼──┤│2│煙草│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驗前淨重0.1728公克,驗餘淨重0.0794公克)││├─┼─────────────────────┼──┤│3│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驗前淨重9.9043公克,純度89.8%,純質淨重││││8.8941公克;驗餘淨重9.8836公克)││├─┼─────────────────────┼──┤│4│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驗前淨重11.0588公克,純度88.5%,純質淨││││重9.7870公克;驗餘淨重11.0435公克)││├─┼─────────────────────┼──┤│5│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1.4299公克,純度88.4%,純質淨重││││1.2640公克;驗餘淨重1.4005公克)││├─┼─────────────────────┼──┤│6│K盤│1個│├─┼─────────────────────┼──┤│7│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00號、內含門號0976││││022204號SIM卡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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