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昱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昱樓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珈禎
法官王鴻均法官劉子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周永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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