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8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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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89號原告海軍一六八艦隊代表人 張獻瑞 通訊處:蘇澳郵政第91133號信箱訴訟代理人 陳湘菱 通訊處:蘇澳郵政第91133號信箱
陳尚偉 通訊處:左營郵政第90220號信箱 蘇耿德 被告 胡育廷
陳慧茹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89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原告 陳慧如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陳慧如」,及「原告陳慧茹」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陳慧茹」。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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