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505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雷永耀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孫志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