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3484-H100.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訴訟代理人 葉雅婷 律師被告 陳慶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822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對被告所提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822號判決不受理,依上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而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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