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501號聲請人 賴芊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國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釋明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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