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太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太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太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051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另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1183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經本院92年度聲字第1384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6年3月確定,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93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5年7月確定。於民國89年8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507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復生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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