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依婷 代理人 賀華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設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卻另租屋居住地址臺北市○○區○○街○○號女四舍之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居住地之完整租賃契約及租金繳納證明。
二、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請說明自100年7月起迄今,聲請人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即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袋、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四、請說明債務人前於97年12月間與各債權人達成月付金為3136元、分126期、年利率2%之協商方案,債務人履行期數為何?何時毀諾?請提出還款明細或匯款單據。
五、請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約略說明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並提出協議書、在職證明、薪資單(表)、薪水袋或薪資轉帳明細或其他收入明細、97至9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97年間每月必要支出之相關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亦請一併提出。
六、聲請人交通費1000元之油費發票、大眾交通工具收據等,如有其他必要支出(如水、電、瓦斯、醫療費等)請說明數額並提出相關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七、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八、聲請人近5年國民年金投保資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前二者之保費繳納證明文件、催繳通知書。
九、聲請人近5年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及保費繳納證明文件(如保費繳納收據、轉帳交易明細明細等)。
一○、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
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無民間債權人亦請註明。
一一、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二、請說明聲請人現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一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