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60號原告 葉昇勳
葉昇睦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岡電機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