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11號聲請人 蔡錫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暫依聲請人陳報應組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叁仟捌佰捌拾捌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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