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臨時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66號原告 張為策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
陳寬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臨時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公司股東訴請撤銷股東會決議、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撤銷股東會決議、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不能核定時,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將其訴訟標的價額視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以計算其裁判費(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0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2年2月20日召開之臨時股東會決議無效,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壹佰陸拾伍萬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繳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