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補字第七五六號原告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華夏陽明山生活山莊老人安養
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照瑍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柯文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捌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