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8年度城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城簡字第24號
原   告 瑞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24日上午10時
3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