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杰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 律師
複訴訟代理  劉嘉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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