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緝字第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前曾於民國97年間,因詐欺案
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8822號處有期徒刑4月
確定,本件判決之前,被告既曾受上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即與刑法第74條宣告緩刑之要件不合,檢察官請求宣告
緩刑,應屬誤解。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