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28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福選任辯護人杜婉寧律師被告鄭棋木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6年度偵字第6302號),經本院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文福係被告鄭棋木之岳父,其2人與告訴人 沈德勝 則為鄰居關係。被告林文福於民國106年2月18日上午9時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住處內,因細故對告訴人沈德勝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沈德勝;嗣被告鄭棋木下樓後見狀,即與被告林文福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持椅子及徒手毆打告訴人沈德勝,致告訴人沈德勝受有頭部、頸部及前胸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林文福、鄭棋木均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林文福、鄭棋木被訴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沈德勝於訴訟繫屬中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70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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