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98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 沈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沈堅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玲玉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