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21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張群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經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有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伍佰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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