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武士刀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稱之刀械,依同條例第5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而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同條例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三、經查:㈠扣案武士刀1支係於106年8月22日上午9時25分許,經民眾在
臺南市○○區○○路○○○巷內之花圃發現後,報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處理,茲因員警無法查得何人涉案,經檢察官簽准報結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5160號偵查卷宗查明無訛。
㈡扣案武士刀1支經鑑驗結果,其刀柄長23.5公分,刀刃長54.
5公分,單刃開鋒,符合管制要件,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乙節,則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6年8月30日南市警保字第1060451269號函附卷可稽(前述偵查卷第2至3頁),自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條所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之刀械,屬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說明,檢察官聲請沒收扣案武士刀1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書記官陳見明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