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海商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海商字第30號原告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黃毓茹 被告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曙光 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 律師
參加人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思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海商字第二五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依載貨證券、運送契約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主張被告應賠償原告受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賠償運送貨物所造成之損害美金135,614.81元,惟原告是否得向被告為前開請求,係以本院106年度海商字第25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