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55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554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參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
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丁○○、甲○○3人經合
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合先敘
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前就讀新民高級中學時,於民國
(下同)93年8月16日邀同被告丁○○、甲○○擔任連帶保
證人,與原告訂立就學貸款契約,其額度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被告丙○○自93年8月16日起至96年3月3日止共申
請撥款5筆,所貸得金額共計10萬5313元,利率如附表所示
,雙方約定於被告丙○○完成該階段學業或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如因故退學、休學,或如繼續在國內升學或服兵役,
得檢附資料經原告同意後延期清償),按借款筆數,每一筆
分12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依約償還本息
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仍按原約定利率清償本息外,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被告丙○○已於96年5月14
日辦理休學後,其應自97年7月1日起清償上開借款,惟其並
未依約履行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共積欠本金10萬5313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原告自得依約追償全部借款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被告丁○○、甲○○為本件借款之連
帶保證人,自應就其保證部分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請求判
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被告丙○○、丁○○、甲○○3
人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
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
貸款利率資料、到期還款通知書、逾期放款催收記錄卡、臺
中市私立新民高級中學附設進修學校函暨成績證明書及被告
3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丙○○、丁○○、甲○○3人
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則堪認原告前開主張屬實。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
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
有明文。且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
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
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
原告依據兩造間貸款契約之消費借貸物返還請求權、連帶保
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丙○○、丁○○、甲○○應連
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洵屬
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簽約日│撥款日期│借款餘額│計息期間│年利率│違約金│
││││(新臺幣)││││
├──┼────┼────┼─────┼───────────┼───┼────────────────────────────┤
│一│93.08.16│94.01.04│25,393│自97.07.01起至清償日止│4.64%│自97.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二│94.02.01│94.05.23│20,393│自97.07.01起至清償日止│4.64%│自97.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三│94.08.09│94.12.26│21,085│自97.07.01起至清償日止│4.64%│自97.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四│95.09.14│95.12.21│26,205│自97.07.01起至清償日止│4.64%│自97.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五│96.03.03│96.05.24│12,237│自97.07.01起至清償日止│4.64%│自97.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合計│││105,313││││
└──┴────┴────┴─────┴───────────┴───┴────────────────────────────┘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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