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宜小字第460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8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3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