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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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戴聞漢 │有限責任花蓮第│97年1月31日│100萬元│EA0000000│1269-5││││二信用合作社中││││││││正分社│││││├──┼─────┼───────┼───────┼───────┼─────┼────┤│002│戴聞漢│有限責任花蓮第│97年1月31日│70萬元│EA0000000│1269-5││││二信用合作社中││││││││正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