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訴字第29號
上訴人 王寶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駱國鎮 、 駱國祥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3,92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