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22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戊○○、丙○○及丁○○間請求代位請
求遺產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代位請求分割債
  務人 劉金榮 因繼承所公同共有之坐落於台中縣○○鄉○○段
  646、647、648、649、650、651地號土地。惟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以起訴時
  上開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即各土地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
  再乘以債務人劉金榮之應繼分後,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即831,326元【(1,130.47㎡×1,900元+108.31㎡×1,900
  元+138.84㎡×1,900元+334.9㎡×1,900元+409.75㎡×
  1,900元+65.43㎡×1,900元)×1/5=831,32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中
  縣○○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請提出被告乙○○、戊○○、丙○○及丁○○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