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6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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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6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3月9日上午9時3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月17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陸仟伍佰柒拾參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八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青年創業貸款契約、
還本付息紀錄表及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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