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3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義大國際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3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7日下午5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文嵐
  書 記 官 李梅芬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學費存款收據、分期償債切結書等件為證,核屬
相符,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調查證據及適用法律之結果,認
原告上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李梅芬
法官謝文嵐
以上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梅芬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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