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15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乙○○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甲○○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乙○○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象棋貳副(其中壹副不完整)、骰子壹佰參拾伍顆、監視器
貳支、抽頭金新台幣伍仟肆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與起訴書有同一效力)外,另補
充:
1、核被告二人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
所及聚眾賭博罪,被告等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從一重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二人對
於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2、扣案象棋貳副(其中壹副不完整)、骰子壹佰參拾伍顆、監
視器貳支均係供犯罪所用,抽頭金新台幣5,400元係因犯罪
所得之物,且均屬被告所有,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第3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賭客之賭資新台幣
81,600元非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不於
本案中予以沒收,附此說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
刑法施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劉芷含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