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35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35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3月3日上午9時4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7日下午
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林玉心
  書 記 官 莊惠如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訴外人 李蘇秀春伊聲 請信用卡使用並依約記帳消
費,約定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但李蘇秀春迄至97年
10月28日止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被告為李蘇秀春之繼承人之事實,業據提出申請書暨約定條
款、信用卡消費交易明細表、繼承系統表為證,並為被告於
言詞辯論時所不爭執;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從而,原告
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玉心
法官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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