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北簡字第224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鹿華嚴
鹿台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同年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慶堂
書記官 陳香伶
通 譯 江哲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伍佰伍拾玖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貸款借據第13條附卷可
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鹿華嚴自民國94年起至100年間起陸續向原告
借款共新臺幣220,664元,並邀同被告鹿台民為連帶保證人
,同時書立借據契約7份,原告借款後,被告鹿華嚴未依約
清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請求判決
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帳
卡明細表等資料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
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92條第
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本件訴訟
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陳香伶
法官詹慶堂
附表:
┌─────┬────────────────┬─────────────────┐
│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期間│年息│期間│年息│
├─────┼───────────┼────┼───────────┼─────┤
│23,783元│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1.62%│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0.115%│
││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至民國106年1月23日止││
│├───────────┼────┼───────────┼─────┤
││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1.55%│自民國106年1月24日起│0.417%│
││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至民國106年1月31日止││
│├───────────┼────┼───────────┼─────┤
││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1.15%│自民國106年2月1日起│0.834%│
││至民國106年1月23日止││至清償日止││
│├───────────┼────┼───────────┼─────┤
││自民國106年1月24日起│4.17%│││
││至清償日止││││
├─────┼───────────┼────┼───────────┼─────┤
│23,748元│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1.62%│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0.115%│
││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至民國106年1月23日止││
│├───────────┼────┼───────────┼─────┤
││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1.55%│自民國106年1月24日起│0.417%│
││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至民國106年1月31日止││
│├───────────┼────┼───────────┼─────┤
││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1.15%│自民國106年2月1日起│0.834%│
││至民國106年1月23日止││至清償日止││
│├───────────┼────┼───────────┼─────┤
││自民國106年1月24日起│4.17%│││
││至清償日止││││
├─────┼───────────┼────┼───────────┼─────┤
│23,736元│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1.62%│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0.115%│
││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至民國106年1月23日止││
│├───────────┼────┼───────────┼─────┤
││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1.55%│自民國106年1月24日起│0.417%│
││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至民國106年1月31日止││
│├───────────┼────┼───────────┼─────┤
││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1.15%│自民國106年2月1日起│0.834%│
││至民國106年1月23日止││至清償日止││
│├───────────┼────┼───────────┼─────┤
││自民國106年1月24日起│4.17%│││
││至清償日止││││
├─────┼───────────┼────┼───────────┼─────┤
│23,738元│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1.62%│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0.115%│
││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至民國106年1月23日止││
│├───────────┼────┼───────────┼─────┤
││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1.55%│自民國106年1月24日起│0.417%│
││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至民國106年1月31日止││
│├───────────┼────┼───────────┼─────┤
││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1.15%│自民國106年2月1日起│0.834%│
││至民國106年1月23日止││至清償日止││
│├───────────┼────┼───────────┼─────┤
││自民國106年1月24日起│4.17%│││
││至清償日止││││
├─────┼───────────┼────┼───────────┼─────┤
│23,748元│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1.62%│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0.115%│
││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至民國106年1月23日止││
│├───────────┼────┼───────────┼─────┤
││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1.55%│自民國106年1月24日起│0.417%│
││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至民國106年1月31日止││
│├───────────┼────┼───────────┼─────┤
││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1.15%│自民國106年2月1日起│0.834%│
││至民國106年1月23日止││至清償日止││
│├───────────┼────┼───────────┼─────┤
││自民國106年1月24日起│4.17%│││
││至清償日止││││
├─────┼───────────┼────┼───────────┼─────┤
│23,738元│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1.62%│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0.115%│
││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至民國106年1月23日止││
│├───────────┼────┼───────────┼─────┤
││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1.55%│自民國106年1月24日起│0.417%│
││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至民國106年1月31日止││
│├───────────┼────┼───────────┼─────┤
││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1.15%│自民國106年2月1日起│0.834%│
││至民國106年1月23日止││至清償日止││
│├───────────┼────┼───────────┼─────┤
││自民國106年1月24日起│4.17%│││
││至清償日止││││
├─────┼───────────┼────┼───────────┼─────┤
│25,068元│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1.62%│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0.115%│
││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至民國106年1月23日止││
│├───────────┼────┼───────────┼─────┤
││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1.55%│自民國106年1月24日起│0.417%│
││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至民國106年1月31日止││
│├───────────┼────┼───────────┼─────┤
││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1.15%│自民國106年2月1日起│0.834%│
││至民國106年1月23日止││至清償日止││
│├───────────┼────┼───────────┼─────┤
││自民國106年1月24日起│4.17%│││
││至清償日止││││
└─────┴───────────┴────┴───────────┴─────┘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香伶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合計1,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