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二○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銘 訴訟代理人 廖志成 被告飛利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藍春福 被告 賴佳伯 被告 鄭元發 訴訟代理人藍春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賴佳伯「住彰化縣○○鎮○○路○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彰化縣○○鎮○○路○段○○○號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B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榮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王振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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