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朱清雄 律師被告戊○○被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兼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弘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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