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468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歐昭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阮郁涵蔣宜秀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所請求金額為正卡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所消費之債務?若
為前者,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因根據信用卡約定條款,僅正卡持卡人須就附卡持卡人之消費負連帶責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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