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小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沙小字第9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蔣宜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捌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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