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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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35號

原告 張耀鐘 (住居所詳卷)

被告 蕭宇淩 (住居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附民字第835號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吳品杰

法官林鈺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書記官邱淑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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